人民银行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 行: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 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 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 下: 一、 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每笔由原来按票面金额的千分之 一降为千分之零点五收取;银行汇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手续费每笔均为 1 元;汇兑、单 位主动查询和退汇手续费每笔均为 0.5 元;本票、支票手续费每笔 0.6 元,其中,使用清分 机的地区手续费每笔为 1 元;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汇款手续费:5000 元以下的,按汇款金额 的 1%收取,5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的,均按 50 元收取;挂失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千分 之一收取,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 二、统一制定部分凭证工本费标准。全国统一印制的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凭证工本费 每份均为 0.28 元;本票、支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均为 0.20 元。其他凭证工本费标准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制定,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 银行代收的邮费、 电报费, 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邮电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增收费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五、非银行金额机构的结算业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 1996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关于银行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1992]价费字 458 号)和《关于银行结算业务邮电费收费标准的函》([1992]价费字 606 号)同时废止。 1996 年 1 月 31 日 结 种类 笔 续费( )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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