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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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原按比例合并法合并其持股50%的合营企业,2006年期末资产负债表仍按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改按权益法核算,鉴于比例合并改为权益法不属于38号准则追溯调整事项,则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是否需要剔除比例合并的影响?公司在编制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时,去年同期利润表是否需要剔除比例合并的影响?

上市公司原按比例合并法合并其持股50%的合营企业,2006年期末资产负债表仍按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根据新准则改按权益法核算,公司在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中无需剔除比例合并的影响。

在公司编制2007年度定期报告时,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比较财务会计信息;在附注中披露的可比会计信息,应剔除比例合并的影响。

三、上市公司对其持股50%的合营企业自2007年起改按权益法核算,假设自2007年4月1日起,公司取得对该合营企业的控制权(通过人事安排或章程修改),但未增减股权比例,拟改按成本法核算(母公司报表)并合并报表。则公司是否自取得控制权之日或之月起合并利润表?期初资产负债表是否需要合并?

假设上述经济行为确实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公司可认定上述经济行为是非同一控制条件下的企业合并(因合并前公司或其他股东均无法单独对上述合营企业实施控制),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自购买日起将子公司利润表纳入合并利润表;但无需重新编制期初合并资产负债表。

四、公司于2006年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上述可转换债券的基本条款如下:

可分离交易债券的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债券期限为6年,付息方式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票面利率为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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