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和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推进“四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集中、生产要素向重点区域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建房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能在规划区内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建设农村居民住宅。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建设监管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所辖区域内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审批工作。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房屋建设,由镇人民政府报县住建局审批。

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四条 县住建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的农民居住点和规模较大旧村改造的选址工作,并共同编制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照新型社区建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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