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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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裁判规则

裁判员的职权:

1自进入比赛场地起,至比赛结束后离开场地前,裁判员对队员和替补队员均有判罚权,包括死球和中场休息时。

2根据与比赛相关的事实作出决定是最终的。

3更改自己的的判决只能在比赛重新开始前。

4阻力裁判员或第四官员不能正常工作时有权停止其工作或替换。

5根据场地周围情况或者天气原因决定是否进行比赛或取消比赛。

6有是否比赛处理伤员或移至场外治疗的权利。

7决定队员是否可着什么装备。

8决定其他官员,记者等人是否留在场地附近。

裁判员的职责:

1执行规则。

2与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控制比赛。

3审定比赛用球。

4确保队员装备符合规定。

5记录比赛的时间和比赛成绩。

6因违反规则或外界干扰,决定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7决定何时、何方、或何人对伤员进行处理。

8掌握“有利”情况,不作出对犯规队有利的判罚。

9同时出现一种以上犯规时,判其较重的犯规。

10根据队员犯规情况及时使用红黄牌,这种处罚也可以在比赛成死球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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