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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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保护规划,统筹安排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内的各项保护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参照建设部、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申报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必须按本办法编制和实施保护规划;已获得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称号但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应按本办法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参与编制。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资质。

第五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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