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

(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 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 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 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2、丙级资质

(1)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 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 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乙级资质

(1)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 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 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 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2、丙级资质

(1)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 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 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乙级资质

(1) 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 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 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 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2、丙级资质

(1) 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 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 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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