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标准、最完善的物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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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经本物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推动构建和谐文明的生活环境和“自尊、责任、融洽、友好”居家文化。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业主应自觉关注和参与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合法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小区公约,遵循权利义务原则,自觉维护全体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五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其委托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但因其而产生的任何民事责任关系均由业主自行全部承担,小区其他业主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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