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

庆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事宜请示的通知

庆市编发〔2012〕17号

庆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庆阳市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直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的通知》(甘机编发〔201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庆阳市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庆阳市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县(区)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4号)和《甘肃省省直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部门之间、市政府部门之间、市委部门与市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的协商和协调,以及县(区)委部门之间、县(区)政府部门之间、县(区)委部门与县(区)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的协商和协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市直部门职责分工的协调,指导县(区)直部门职责分工的协调工作。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县(区)直部门职责分工的协调。

第四条 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应当按照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三定”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进行。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改革方向;

(二)服从工作全局;

(三)权责统一、科学高效;

(四)先协商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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