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

1988年7月7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15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止的监

督管理

第三章 防止烟生污染

第四章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 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和城乡建设规划,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必须加强科学研究,依靠技术进步,积极进行综合治理, 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增加绿化面积,城市建设布局要有利于自然通风,以利大气的净 化。

第四条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局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 理。

第五条 一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 的原则,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管理本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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