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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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百丞税务秘书 字号:【 大 中 小 】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可抵扣进项税发票中四小票的一种,山东省国税局曾在2006年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07号),其中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山东省国税局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73号)。本文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对比,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过程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政策的变化之处
对比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和鲁国税发[2010]73号文,其变化体现在如下几处:
1、领购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核

鲁国税发[2010]73号第一条列举加强收购发票资格审查应注意的六个条款,和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相比增加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条款。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中也有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要求,只不过没有体现在资格审查环节,总体来说变化不大。
2、增加了跨地区收购农产品时发票开具办法

鲁国税发[2010]73号规定,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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