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暂行规定
芜湖市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暂行规定
芜湖市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应用,规范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更好的发挥地理信息数据在城乡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理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共享应用、维护更新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以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对地理信息数据需求为目的,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由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和共享交换系统构成的,涵盖各区域性或行业性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基础平台。
第四条 平台和基于平台开发的各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平台及共享交换系统的建设管理,并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应用系统的建设。
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平台中的公共地理框架数据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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