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法讲义第四章(2)

2010年中级经济法讲义郭守杰

四、证券发行的程序

1、证券发行的保荐(2010年新增)(★★)

(1)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4)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5)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6)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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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的承销(★★★)

(1)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相关链接】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6)(2010年新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例题1·判断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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