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项目县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国债项目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级特别是妇幼保健机构贫困地区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债项目县级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改变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房屋短缺、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缺乏的现状,使其达到妇女儿童预防保健基本服务的条件,完善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列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四条实事求是,填平补齐。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一个县(市)由政府举办一所妇幼保健机构,在此基础上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进行房屋建设,设备填平补齐。凡基本达到标准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不再建设。

第五条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按照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结合当地妇幼保健需求,在房屋和设备配置上满足妇幼保健功能要求。

第六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新建部分严格控制规模。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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