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青岛市公积金提取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

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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