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大纲要点

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利行为。

治安行政处罚权,是公安机关对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权力之一。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且屡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行政治安强制权,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强制权利。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有权依法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核)。

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从而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二十公”提出的规范机构设置是指有效整合警力资源,调整机构设置,切实解决(分工过细、职责交叉、警力分散)。 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有公开原则、(平等原则、竞争原则)、择优原则。

1829年,近代第一部《警察法》产生于(英国)。

194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成立,第一任公安部长是(罗瑞卿)。

紧急状态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紧急排险权,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戒严,一般是指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了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是由人民警察一国家的名义按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社会行政管理,执行国家意志,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活动。

国家安全,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和维护的社会秩序。 刑事侦察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采用专门调查方法和强制性措施,揭露、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即由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法律、法规所从事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公共秩序管理工作,主要指对人群聚集或进行公众活动的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如对车站、码头、机场文娱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尝展览馆场,以及公园、风景区等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

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对旅店业、刻字业、印刷业、旧物收购寄卖业,以及出租汽车等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以防止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

保卫工作,保卫工作主要指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公安保卫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察工作。

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一、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结合;二、隐蔽性和公开性相结合;三、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四、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六、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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