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洛阳铜加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1、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费用支出,本着安全高效、节约实用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安排。特修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务用车的管理,公司生产性用车不在本办法管理范畴。

3、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对洛阳市行政区范围以外(九县及吉利区)公务用车的调配批准。

4、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公司机关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洛阳市行政区范围以内(市内)公务车辆的调配。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公司领导用车、机关公务用车的调配管理服务工作和公司下属单位外出、外借公务用车备案等相关工作。公司下属单位外出、借用公务用车须经主管队长(科长)同意后,报公司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公司综合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重要性、紧急程度合理调配车辆,按照便利性原则可以安排多人共用一辆公务车。

5、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改。

6、公务用车在执行任务的整个过程中,驾驶人员要始终负责驾驶工作。未经公司主管领导的批准,一律不允许将公务用车借给他人驾驶、使用,否则将追究违者责任。

7、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交通违章罚款,一律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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