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6月8日建规字第333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 现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 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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