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现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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