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房地产竣工验收备案

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

金华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办理事项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办理实施单位

金华市建设局

三、承办对象

建设单位

四、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五、申报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六、报送材料

(一)房地产、公共建筑等项目

1、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4、地质勘察报告;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房地产项目);

9、业主出具的本工程水、电、路及其配套设施完成的证明;

1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专项审核意见书;

1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12、环保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13、档案质量认定书;

14、环卫设施合格意见书;

15、绿化验收合格意见书;

16、防雷设施合格证;

17、人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有人防工程的);

18、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9、提供物业保修金交纳证明(房地产项目)。

(二)工业企业项目

1、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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