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

大昌汗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

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途径,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地区文明程度,改善地区软环境的重要载体,是把我镇建设成为繁荣魅力和谐新镇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创建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推动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县委有关会议和要求精神,根据县文明办下达的各项创建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崇尚科学精神,反对迷信;积极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已取得的成果。

二、创建工作领导责任和组织机构

1、实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镇党委书记是全镇创建工作的总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负责总体工作;党委部门由专职副书记负总责,政府部门由镇长负总责人大、纪委负责监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组织实施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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