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规范

广安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卫生部、公安部、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 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 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在广安市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 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 广安市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 出生医学证明 。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 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工作,可委托市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 出生医学证明 的订购、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等具体事务。

第六条 各区(市、县)卫生局负责本地区 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 出生医学证明 的订购、发放、统计、监督指导等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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