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肖像拍摄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希望乙方拍摄人像作品,乙方同意拍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协议如下。

一. 作品为艺术摄影作品。

二. 甲方可以以下方式使用作品:甲方影楼的样照,宣传画册,喷绘写真作品,公交广告,甲方网站。甲方必须将样片赠与乙方。

三、甲方承诺不要求乙方拍摄以下形式的作品:服装裸露,与异性拍摄亲密合影,以及可能对乙方的名誉权和肖像权造成损害的作品。

三. 甲方如实制作、发布乙方资料(包括:照片、个人资料等),并由乙方监督认可。同时,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的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肖像权。

四.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肖像权归被乙方所有。乙方对于在甲方组织的拍摄活动中,由甲方拍摄的以乙方为模特的摄影作品享有个人肖像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及其会员不得将摄影作品用于非法用途。

五.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个人肖像权不受损害,如果需要在其它媒体发表或参赛上述摄影作品,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六.按照自愿原则,乙方有权在协议期内单方面取消协议,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甲方认可为准。在甲方认可之后一月内,甲方必须把所有乙方的照片资料从甲方收回,双方的义务也同时终止。

七. 甲方不得将作品发表或发布在任何非法媒体上。如发生他人盗用作品,侵害乙方的肖像权或名誉权,甲方应积极予以制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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