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
主编单位:北京市园林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月1日
公园设计规范
主编单位:北京市园林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413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园林局主编的《公园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8—92,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由北京市园林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6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1.0.4条 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2.1.1条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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