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旅游资源开发及生态补偿方式

浅析自然旅游资源开发及生态补偿方式

自然资源能被人类以多种形式利用并产生经济或社会效益,其中作为旅游资源开发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不受人为作用的自然能够保证资源永续,但不能带来发展;而不合理的开发却会加速生态破坏及资源浪费,导致不可持续发展。如何才能科学地实施保护与开发,兼顾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

一、合理规划

自然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关键在于前期规划。规划不当,在后期就会出现各种难以控制的不良后果。在规划中首先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与市场导向的原则,既要符合生态规律,也要符合现实需求。尽量做到因地制宜,适度开发,根据本地的自然环境做出能充分保护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计划,不破坏或少破坏景区的自然风貌,不在景区内盲目地建造与环境和地方文化不协调的设施。

二、生态开发

在景区开发过程中积极推进清洁能源的利用、节能设施的开发、绿色饭店的标准实施、饭店与景区污水的处理、污水回用技术的采用、生态步道的修建、无水生态厕所的建设、天然河流的保护、景区空气污染的控制、旅游区植被恢复和野生动物保护的工程技术实施等。在传统旅游业的基础上,运用生态学原理,设计结构与功能协调、系统优化、良性运转的生态旅游系统。

三、科学管理

我国许多自然旅游景点,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生的态保护意识、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不高。由于旅游季节集中和景点集中,人满为患的现象不时出现,给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大的负担,目前已使全国100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22%的保护对象被破坏,11%出现旅游资源退化。因此,管理者应适当控制游人数量,减少开放时间,严格控制生态容量和经济容量,避免旅游区超负荷运载

四、统一领导

多头领导、条块分割,不能形成统一有效的规划和管理机制,是长期以来阻碍自然资源开发保护工作全面展开的重要原因。为此,应建立起统一的纵向分级管理体制。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为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国家林业局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区)级林业厅(局)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级林业局管理。国家局仅管理总体规划、一级保护对象、核心区的审批;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保护对象、缓冲区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保护对象、实验区的审批,并且各自有一定范围的林地审批权。同时由省级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总体规划,直接管理包括规划、审核、计划、投资、评价、人事、考核、培训等内容。

由于自然环境的开发造成发展权利和保护义务的不平等现象,必须依照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合理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进行均衡弥补。

生态补偿是指自然资源利用的受益者向保护者以经济、政策、市场等方式提供补偿的一类社会经济活动,以调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解决区域内非均衡发展问题,使生态资本增值,达到平衡、永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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