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青岛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青岛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成人教育学生管理,建立并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注册、学籍
第一条 按照山东省招生政策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按照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所在院(系)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复查其入学资格,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因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者,应持县以上医院或工作单位证明向属院(系)提出申请,由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待下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下学年该专业停止招生,本人不愿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持学生证(新生凭报到流程图)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年度学费(逾期需加收滞纳金),持交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成人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由成人教育学院颁发学生证,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电子档案、学籍登记表、学生成绩单以及其它应予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 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违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学制:高中起点专科3年或4年;高中起点本科5年或6年:专升本3年。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
第八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应在开学第一周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成人教育学院,由成人教育学院办理有关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 学生按规定跨省转学(包括转出和外省院校转入)必须经转出、转入省教育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