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

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

文非遗发 2012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

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和《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 2005 18号)精神,现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提出

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

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

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

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

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

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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