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中心生产车辆的使用及管理。

二、生产用车统一由配送部管理。负责车辆的使用、调配、维修保养、年检、驾驶人员的管理。

三、送货驾驶员必须具备交管部门核发的驾驶证,运管部门核发的货运资质上岗证和烟草系统上岗证方可上岗。

四、生产用车由储配部在当天电访结束后,根据销量填写派车单安排驾驶员出车。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和报销差旅费。

五、加强交通法规学习,增强安全行车意识。因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款处理的,所罚金额自付。被扣驾驶执照的,无照期间不得上岗开车,因讨要执照被处学习等原因不能按时正常上班的按事假处理。

六、车辆要勤检修、勤养护,做到车辆清洁、设备完好、停放规范、出车准时、行驶安全。车辆统一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未经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的加油费用不予报销。

七、下班后,所有车辆一律到指定地停放。储配部门负责人对车辆入库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随时抽查。

八、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自将车辆交于他人使用(经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未经批准私自开车外出或私自将车辆交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给于严厉处罚(一次罚300元),私用或交于他人使用时,如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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