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制度史作业

浅谈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谈到国民党,我们总是难免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在阅读1946年“伪国大”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时,我也不能免于此。

比如在阅读到第二十三条: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我不假思索地认为此项条款变相地将以上所规定的自由权利变为一纸空文,而后来国民党的所作所为更坚定了我的看法。

但我查阅资料,却发现当时情形并非如此,且宪法的制定者张君励先生也并非独裁的支持者。我们不能以历史的结果去揣度历史的原因,而我却恰恰犯此错误。

在此项条款规定之时,已经过深思熟虑,这里涉及到人民权利的立法保障问题,即是宪法直接保障还是间接保障。宪法直接保障是对人民权利的事前保障,而法律间接保障却给政府以操纵的空间,从而易产生种种流弊。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释义》:本条规定,宪法上虽然规定人民享有种种的自由权,但国家如果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社会的安全,基于本条所列举的必要理由之一,就可以法律限制之:反之,除了本条的规定以外,则国家对于人民的自由权利,便不得以法律限制也。个人的自由,倘漫无限制,则势必影响他人的自由,甚至危害国家,所以国家不能不予以干涉与限制。

本宪法体现了一定的妥协精神,因而也具有一定的民主性,但妥协一方面也使本宪法在某些方面含混不清,令人难下定论,这也许就是这部宪法引发种种争论的缘故吧。

只说最令人疑惑的一点,即宪法形式上采用的是责任内阁制,又非纯粹的内阁责任制的中央政体,用张君励的话来说,是“英美混合体制”,但宪法却赋予了总统至高无上的权力与地位。就总统职权看,宪法规定,总统为国民党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缔结条约,宣战媾和,宣布戒严,行使大赦特赦和任免文武官员等权。此外,还规定有无条件的“统率全国陆海空均”,掌握“紧急命令”大权。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有三:

1 人民千百年来已形成一种观念,即马上得天下,因而也导致了历代政治家对权力的疯狂崇拜,蒋介石对共产党的屠杀以及独裁即看出此种特点。

2 满清灭亡后形成法统真空,缺乏非军事的传统权威可借用及维持秩序,难以形成一个稳定的有权威的宪法传统。于是宪法成为国民党蒋介石根据自身利益而随意改动的工具,成为他们贯彻自己一直的手中玩物。

3 国民党的“党宪文化”泛滥所致。国民党的“党宪文化”的特征是全民对蒋介石,国民党绝对权威的完全服从,蒋介石的个人意志和利益通过宪法成为全民行动的规范。在这种“党宪文化”下,宪法成为政治附属物。

这给我们的启示是一定要重视宪政文化的建设。宪政制度再先进再完善,没有相应的宪政文化的支持,都只是遥不可及的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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