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学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山西大同大学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和完善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工作,对每一位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教学科研能力、岗位工作业绩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教职工聘任、奖励、培训、晋升、绩效工资发放等提供依据,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晋人字[2013]27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教人[2012]31号)以及《山西大同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同大党字[2011]11号)等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要符合学校的发展情况和办学定位,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制度的激励、鞭策和导向作用,同时坚持四个“有利于”,即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逐步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有利于稳定和吸引人才,逐步建立高水平的师资和管理队伍;有利于增强学校改革发展的凝聚力,为学校逐步建立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提升学校的整体办学实力和影响力,在全校形成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的良好氛围,从而切实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和社会知名度。

二、考核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把师德考核放在首位,强化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育人理念和责任意识,对违反师德规定、违法违纪及出现其他重大工作失误现象实行“一票否决制”;坚持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体现工作质量,突出业绩贡献。

2、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权责下移的原则。分层考核,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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