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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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依法管理,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确保人民健康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医务部门负责监督临床医务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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