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文—论政府责任与气候变化

国际法论文

政府在气候变化中的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研究

姓名:李杰 专业:09法律硕士(法学) 学号:2009170010

摘要:气候变化问题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既关系着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有对各国的能源发展、经济竞争力、科技创新及生活方式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所以针对气候变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各国政府既要承担起对全球人类共同发展应负的责任,也要承担着保障国内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各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采取的措施不仅仅是各国间的利益博弈,更是各国政府对其承担的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之间的慎重考量。

关键字:气候变化 政府 责任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加速了气候变化的进程。气候变化导致灾害性气候事件频发,冰川和积雪融化加速,水资源分布失衡,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气候变化引起海平面上升,沿海地区遭受洪涝、风暴等自然灾害更为严重,小岛屿国家和低洼地带甚至面临被淹没的危险,气候变化对农林牧渔等经济活动都会产生不理影响,加速疾病传播,威胁人类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全球气候变化会给人类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而且这种观念已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并成为广泛关注和研究的全球性问题。

一、政府在气候变化中的国际责任

气候变化问题是各国在发展的过程中共同引起的,所以需要各国政府采取切实措施,承担起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在此问题上各国均没有异议。但是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具体实施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使得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步履维艰。

(一)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政府共同应对

气候危机具有全球性,往往一个国家造成的碳排放,后果却必须要相家甚至全球共同来承担;而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气候变化又发生着相互的影因此,解决气候危机,亟需国际社会携手努力、合作应对。1990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建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至此,气候变化问题由一个科学问题变成了一个事关各国重大利益的政治和外交问题。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成为第一部关于气候变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条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减排义务和促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2005年,“后京都进程”启动双轨谈判机制。2007年,在科学家、企业家和政治家的共同推动下,气候变化成为八国峰会、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多边平台上的重点议题,国际社会最终达成“巴厘岛路线图”。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在2007年9月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问题高级会议上指出:“就气候变化的规模和性质而言,单靠国家行动是不够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依靠自身力量应对这一挑战,没有任何地区能够使自己不受气候变化的影响,人类需要在全球框架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

(二)各国政府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中存在诸多问题

虽然各国政府均意识到气候变化对各国都造成了危害,也都在纷纷采取措施应对,但是在各国间的合作问题上却无法达成一致。

首先,作为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并没有承担相应的强制减排义务。美国虽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但在2001年布什政府以成本太高、遭受不公平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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