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59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59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59号)
2006-06-08 上午 10:06:18 总点击数:14901
粤建管字[2006]5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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