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公司董事、高管、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

利益冲突交易的一般准则是,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视为正当:

(1)按照公司的程式,内部人向有关公司机关作出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2)由无利害关系的有权决策人做出了批准;

(3)交易价格是公平的;

(4)股东在得到相关的事实之后以多数决确认交易。

前两个条件是联合关系,将公司中的利益冲突交易进行了一个筛选,将一个合同的双方意志同受一个人控制,变成了正常的两个意思表示一致的交易。这类似于通过某一种程序或机制,将不清晰的交易变成了可以辨别的情形,也被称为“安全港规则”。

防范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规范:

(1)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

(2)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包括:关于忠实义务的一般规定,关于处置公司资产的规定,关于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的规定,关于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

(4)股东的召集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委托表决权和诉权;

(5)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管理人员的监督;

(6)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对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控制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大致包括:

(1)规定了辨认控股股东的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章程中写入控股股东的基本义务;

(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会计报表附注等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3)表决权排除,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和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要求“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

(4)将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作为批准配股的排除要件;

(5)禁止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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