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工作发展中存在问题

关于社区工作发展中存在问题

一、社区职责与其法律地位不符

1、行政化现象十分突出。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组法》规定其工作职责为宣传教育,办理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事务以及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随着形势的发展,目前社区居委会实际履行劳动保障、民政优抚、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社区党建等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很多都是与上级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一对应设臵的。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很多职能部门把本不属社区工作职责范围之内的工作放到社区;把原本只是“协助”的工作任务被当成硬指标压到社区完成;一些部门工作遇到难题就将责任强加于社区头上,视社区为自己的“腿”,增加了社区额外负担。如核实单位绿化带面积、辖区单位和学校的报刊发行、社保扩面、人口普查、军转干部管理、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等等累计达四十多项。为了完成社保任务他们挖空心思找亲戚朋友,为了应付各种检查,逼得社区上网查,赶资料,包装做假,花钱费力,违背心愿,手跟手,脚跟脚,耗财耗时,苦不堪言。特别是市、区两级轮番考核社区,使得社区对各项行政性事务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形成了一种丢掉“主业”抓“副业”的局面,工作的准入制度和费随事转的规定基本形同虚设。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就是上级政府与居民群众之间的中介组织,是一个起到民情上达的机构,不具有财权、人事权和直接管理社会的权力。也就是说,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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