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资金清算工作,维护交易所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清算系统安全、可靠、顺利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交易所与会员、清算银行之间的资金收付。

第二章 清算原则

第四条 交易所设立清算部负责交易资金清算及与资金清算相关的事务。

第五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六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

第七条 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第八条 交易所负责会员自营资金的清算,会员负责代理客户的资金清算 ,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第九条 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三章 保证金管理

第十条 交易所对会员和代理客户交付的保证金实行保证金账户专项管理,保证金只能用于会员交易的资金清算。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会员和代理客户交付的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会员因自营交易发生的费用,交易所从其自营保证金账户中扣除;会员代理交易发生的费用从其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中扣除。

第十三条 会员自营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每一客户存入一万元保证金。

第四章 清算银行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所指定若干银行作为交易所的资金清算银行。

第十五条 交易所对清算银行实行年审制,根据其配合协调能力、业务胜任能力、会员服务满意度等标准决定是否留用或撤换。

第十六条 清算银行对会员资金实行分户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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