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

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经营单位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其它有关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

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运输部门负责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危险化学品装

卸人员的资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罐区、油站、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 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学校、医

院等保护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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