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部关于IPO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行部关于IPO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1年8月底前,发行部就股份支付等财务会计问题广泛征求会计师事务所意见,现将有关信息分享如下:

一、关于股份支付

(一) 股份支付的适用条件

以前发行部对一项与股份相关的交易是否属于股份支付不作判断,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作出合理说明。目前发行部已与创业板发行部达成一致意见,《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应该执行。发行部要求,判断是否构成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把握以下两个条件:

1.发行人取得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向员工(包括高管)、特定供应商等低价发行股份以换取服务的,应作为股份支付进行核算。

2.服务有对价。对价即公允价值,这是一个市场价格,总会有波动。如不能估值,应说明理由,但这种情况实际不会发生。要上市了,怎么会不能估值呢?不是有估值报告吗?如不能估值,还有持续盈利能力吗?这会涉及到上市条件问题。

高管间接入股或受让发行人股份,也属于股付支付。如高管设立投资公司,以该公司间接入股,或从发行人大股东受让取得发行人股份。

在执行股份支付准则时,把握股份支付认定从严、排除从宽原则,以下交易可不作为股份支付:

1.基于股东身份取得股份,如向实际控制人增发股份,或对原股东配售股份,有时尽管配售比例不一;

2.对近亲属转让或发行股份,原则上不作股份支付,该交易多为赠与性质。

3.高管原持有子公司股权,整改规范后改为持有发行人股份,该交易与获取服务无关,不属于股份支付。

是否属于股份支付,应由发行人和会计师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专业判断。

(二) 公允价值的确定

同期内有高管和外部投资者入股的,高管取得股份的公允价值不能超过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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