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监测管理办法
北京市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监测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41230
【实施日期】 19941230
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
京市卫生局发布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以下简称有
害作业场所)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害作业场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的场所。
第三条市卫生局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和区、县卫生局的卫
生防疫站(以下统称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
第四条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必须
接受监测机构对其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和抽查。
建立了检测机构的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自身检测,并接受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有害作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具备下列条件,
经市卫生局批准后,可以承担本部门有害作业场所的监测工作,并接受市卫生局的管理和技术指导:
(一)具有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监测设备。
被批准承担监测任务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必须每两年向批准机关申报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或者到期不申请复核的,取消其监测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