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社团成立登记

社团成立登记

业协会的会员,不得少于50家。

6、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7、办公住所证明

8、填写有关表格(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9、申请成立登记行业协会,还须提交,验资证明、筹备公告、填写《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社团成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于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问题不予登记的,要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所需材料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一)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所需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行业协会不须提交该材料);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5、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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