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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成立登记

一 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一)必要的咨询

1、龙岗区民政局是龙岗区级社团登记管理的登记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区省、市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区级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

筹备成立自发性的一般社会团体,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筹备成立行业协会的,必须有8家以上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简介、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6、章程草案

行业协会章程请按《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规范,其他社团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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