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1〕115号

各县(市)、区建设(建管、住建)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从源头提高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避免深基坑施工对周围建筑物影响,确保深基坑及周边安全,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就执行《规定》的有关要

求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规定》的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相关要求,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重点。

四、全市各级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严格监督各责任主体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规定》而未执行的,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和本市工程地质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 深基坑工程必须进行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测。

第四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可行、施工便利、节能环保、经济合理。

第五条 深基坑工程应以变形控制为主,采用理论导向、量测定量、经验判断的设计方法。

第六条 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监督与管理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严格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勘察,并提出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提供场地内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滞水、潜水、裂隙水以及承压水等的有关参数,包括埋藏条件、地下水位、土层的渗流特性以及产生管涌、流砂、流土的可能性。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勘察单位在建设单位协调下必须查明深基坑周围的地下障碍物,包括管道、人防坑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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