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900MHZ 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规定(施行)

关于发布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

技术应用试行规定的通知

信部无〔2007〕2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局),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800/900MHz 频段RFID 技术的应用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产业发展情况,并与国际相关标准衔接,制定800/900MHz 频段RFID 技术应用试行规定。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

技术应用规定(试行)

一、800/900MHz频段RFID技术的具体使用频率为840-845MHz和920-925MHz。

二、该频段RFID技术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指标:

1、载波频率容限:20×10-6;

2、信道带宽及信道占用带宽(99%能量):250kHz; 3、信道中心频率:

fc(MHz)=840.125+N×0.25和

fc(MHz)=920.125+M×0.25(N、M为整数,取值为0-19); 4、邻道功率泄漏比:40dB(第一邻道),60dB(第二邻道); 5、发射功率:

800900MHZ 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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