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2003修正)

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2003修正)

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2003修正)

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2003修

正)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批准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3.09.26

【发布部门】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9.26

【实施日期】1995.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3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第二次修正,2003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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