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诉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年9月2日出院。入院前原告身体健康,2006年8月28日晚,被告医护人员对原告行剖宫产手术后,原告即出现高烧达40℃,被告始终没有采取有效治疗措施退烧,原告病危,原告方家属被迫要求到上级医院抢救。2006年9月2日转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系在被告处手术后,子宫、膀胱及生殖器官严重感染,并为原告作了膀胱膨出修补术、腹式全子宫切除术、女性生殖器官其他手术。被告的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子宫切除的损害事实,且鉴定被告承担50%的责任,原告的损伤构成了七级伤残,因原告一直在城镇居住,应按城镇居民计算原告的损失。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700元、误工费6540元、护理费1220.8元、营养费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00479.4元、鉴定费10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357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4130元,合计154730元(除医疗费外,其余按应赔偿数额的50%计算)。
被告杞县人民医院辩称:1.原告起诉事实明显有误,其诉讼主张缺乏必要的证据。事实上是,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期间不遵医嘱,坚决要求回家住宿,就在原告回家住宿期间胎膜早破,这是造成原告宫内感染的主要原因,与被告的手术无任何关系。2.被告给原告所做手术无误,不存在任何过错。被告的医护人员严格遵守医师法,严格按照操作程序,给原告作手术,术后刀口无红肿热痛,证明发热不是手术造成的,被告不存在过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原告为农村居民,各项请求过高,应按农村居民计算其损失。综上所诉,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6日,原告李娜因足月妊娠入住杞县人民医院,同年8月28日,杞县人民医院对其行剖宫术,术后发热,李娜于2006年9月2日转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产褥感染、腹壁切口感染、盆腔脓肿,住院28天,支付医疗费19700元。2007年1月5日经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娜子宫全切致残程度属七级伤残,膀胱修补术后致残程度属十级。2007年1月25日经开封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