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

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 研室、银监会、保监会、供销总社、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 议制度,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 室设在农业部,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提出农村改革重大试验主题和重要试验内容; 2.审议试验区设立和试验项目确立有关事宜; 3.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事宜; 4.重大问题提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5.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主要涉及本领域的试验任务,牵头负责具体业务指导与支持工作,并加 强监督检查; 2.根据批复的试验项目内容,对试验区有关工作适当放权; 3.在符合规划、符合程序的前提下,对试验区有关项目建设

优先给予支持,推动制度创新与项目 建设有机结合; 4.将经国务院批准已先期开展的其他农村改革试验或试点工作情况, 及时通报农业部农村改革试 验区办公室。 第八条 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2.做好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情况汇总工作; 3.研究拟定试验项目管理办法; 4.具体承担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申报受理工作; 5.具体实施试验区工作考核评价和试验项目总结验收工作; 6.组织开展试验项目论证、干部培训和专题研讨工作; 7.负责与地方和试验区的日常联系工作; 8.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 强对本地区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组织协调。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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