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三级(厂级、部门级、班组级)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三条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认真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五条 对岗位落实职业病防治防护措施不力,对个人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应及时纠正、整改。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六条 对新进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由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八条 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规定:全体员工2年进行体检。

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对体检的各种资料、表格,统一归档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对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你可能喜欢

  • 消防安全制度文件
  •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表
  •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