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

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转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全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申报情况,定期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联席会议最终审定。

对达到国家重点物流联系企业、国家税收试点企业标准和国家重点物流项目要求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经联席会议审定产生的重点现代物流企业或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文明确《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项目》。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根据认定通知并审核相关条件后,对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办理有关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九条 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业主要于每个季度第二周前向市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经营报表、项目建设进度报表、涉及经营和项目建设的重大变更。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统计要求及时汇总填写统计报表,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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