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

高考历史、文综历史专题复习【全部完成】

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户口外挂的中小学生;

  (八)原户籍在本村,因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员;

  (九)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学迁出,现已毕业且户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没有其它福利性住房(没有它处公有住房使用权、没有已购公房、没有将已购公房出售、没有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没有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常住人员;

  (十)原户籍在本村,因征地等原因就地农转非、在本市范围内无其它住房的常住人员;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应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具结。房屋产权人(建造人)根据家庭住房及人口实际情况提出具结报告。

  (二)经济合作社成员认定小组初审。认定小组由村民代表和廉政监督员组成,人数为三至七人单数。认定小组初审内容主要为具结报告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审核。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进一步核实产权人(建造人)的户口性质及实际家庭情况,根据以上情况对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四)镇政府复核确认。镇政府负责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并对公示有异议的被拆迁户进行重审,经确认后方可作为拆迁中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人口的依据。

  (五)个别复杂情况镇政府无法确认安置人口的,或确认安置人口有争议的,由区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处理。

  (六)镇、村两级应建立经确认拆迁中可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人口档案,向村民公开。

  六、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其独生子女户籍在本村的家庭,可增加一个人口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独生子女户的认定,以《独生子女证》及镇计生办证明为准。对确系独生子女户、因独生子女年满14岁不能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经镇计生部门初核并经区计生部门认可后,可按独生子女户认定。

  七、无产权房屋的补偿与安置,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记录的房屋状况和建造时间为确认依据,按以下四种情形给予补偿安置: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或卫星航拍影像图等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

  (二)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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