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跨越公路作业协议书
路政协议
协 议 书
路政协字[ ]第 号
甲方:
乙方:
事因:乙方因 的需要,申请在 公路 K+ m至 K+ m路段 侧跨越(穿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修建(埋设、架设)临时性 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 公路 K+ m至 K+ m路段 侧埋设(架设)临时性 设施 条,该设施设置须按许可决定和本协议书的规定实施,挖掘(穿越、跨越、占用、利用)公路(或使公路改线)长 米,宽 米,管径 厘米,埋深 米。跨越公路的,上跨设施确保净高不低于 米。
二、乙方施工涉及公路的,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三、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按规范与有关部门要求设置施工标志、安全警示标志与防护设施,凡因施工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在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时,乙方应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周围环境整洁、美观。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清除安全隐患。
五、乙方在上述路段跨越(穿越、挖掘)公路(或公路用地),设置(埋设、架设)的临时性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如因该设施原因造成公路设施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有义务无条件协助甲方修复公路。
六、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在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许可决定及本协议书的事项时,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或整改。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交警部门(涉及交通安全时)实地验收认可,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七、如今后公路建设、管理或国家建设需要时,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期限内无偿、无条件拆除或迁移该设施。
八、乙方在上述地段申请跨越(穿越、挖掘)公路(或公路用地),设置(埋设、架设)临时性设施经许可同意后,需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浙价费[2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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